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兰,女,1954年9月10日生,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万文军,男,1972年3月6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金兰与被执行人万文军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文军应支付申请人王金兰案款485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8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万文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冯涌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