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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81执116号

王金兰、万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兰,万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兰,女,1954年9月10日生,住乐平市。

被执行人:万文军,男,1972年3月6日生,住乐平市。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金兰与被执行人万文军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文军应支付申请人王金兰案款485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85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万文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冯涌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