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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141号之一

龙林、邓学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林,邓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141号之一申申请执行人肖燕,女,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78********,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光明路**号*单元***室。被执行人龙林,男,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邓学英,女,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燕与被执行人龙林、邓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龙林应归还借款6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邓学英对其中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龙林、邓学英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63元、执行费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学英有车辆牌照为赣D×××××的汽车一辆,且在银行有存款。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邓学英的银行存款40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学英所有的车辆牌照为赣D×××××的汽车一辆(锁定车辆档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