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46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01-04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7183227-0。
负责人:黄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高景峰,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诉被告高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于2016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归还拖欠的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负担。
审判员 罗学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远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