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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19-2号

杨有广与芜湖市南陵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有广,芜湖市南陵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19-2号申请执行人杨有广,男,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芜湖市南陵县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4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芜湖市汇通公司所有的许镇镇汇通综合市场B1幢112、111、114号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杨有广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芜湖市南陵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许镇汇通综合市场B1幢111号、112号、114号的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旭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