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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38号

王本锡与王祖波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本锡,王祖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本锡,男,194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祖波,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拆除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