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本锡,男,194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祖波,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拆除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