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801号原告苏继峰,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孙金昌,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娜,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继峰与被告孙金昌、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送达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并告知逾期不交或不能提交缓交诉讼费手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交诉讼费的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冬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