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金融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唐哨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莉莉,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号。代表人:王侠,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旦华、赵佳,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
法定代表人:何瑞昌,董事长。
原审
被告: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巨龙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瑞昌,董事长。
原审
被告:何瑞昌,男,196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审
被告: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号北城天地*幢***室。
法定代表人:罗俞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俊、李莉,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蔡挺,男,1972年9月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莉莉。上诉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墅支行及原审被告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杜山集团华昌印刷有限公司、何瑞昌、杭州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蔡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78元,减半收取3489元,由美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6978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瞿 静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代理
审判员 赵 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