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539号原告张佳。被告刘增立。
原告张佳诉被告刘增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佳负担。
审判员 李志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539号原告张佳。被告刘增立。
原告张佳诉被告刘增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佳负担。
审判员 李志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