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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539号

张某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佳,刘增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539号原告张佳。被告刘增立。

原告张佳诉被告刘增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佳负担。

审判员  李志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