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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554号

宋修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修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宋修玲,女,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修玲与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83执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姜 哲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十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