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毛善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