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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845号

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朱光曙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光曙,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光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源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彩军,常务副总经理。

上诉人朱光曙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相关规定。涉案租赁房屋在重庆市,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潘国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