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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415号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415号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16号增6号。法定代表人李耀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利国,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巧英,公司职员。被告李淑英。

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