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民,女。被执行人汪锦,女。本院执行张爱民申请执行汪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39821.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锦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