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03执349-1号

陈显豪与郑小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显豪,郑小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陈显豪,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5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郑小松,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胡维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小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达达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