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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财保30号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虞君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武汉华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虞君玉,虞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财保30号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栾盛元。委托代理人林建红(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栋(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武汉华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康馨大厦901号。法定代表人虞敏。被申请人虞君玉。被申请人虞敏。

申请人湖北中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华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虞君玉和虞敏追偿权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虞君玉和虞敏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642010000000186)。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虞君玉和虞敏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劲

审判员 袁少稳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雪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