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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889号

江俊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江俊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89号罪犯江俊健,男,汉族,1995年10月3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宁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威环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俊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江俊健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威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江俊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俊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俊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俊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