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117号
原告:孙红兵。
委托代理人:王涛,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新。
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安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红兵诉被告陈立新、被告铜陵市安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4元,减半收取2822元,由原告孙红兵负担。
审 判 长 陈寿东
审 判 员 李金凤
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