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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117号

孙红兵与陈立新、铜陵市安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红兵,陈立新,铜陵市安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117号

原告:孙红兵。

委托代理人:王涛,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新。

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安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红兵诉被告陈立新、被告铜陵市安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4元,减半收取2822元,由原告孙红兵负担。

审 判 长  陈寿东

审 判 员  李金凤

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