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537号原告王金良。
委托代理人:王洋,涿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亚会。
原告王金良诉被告王亚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被告的丈夫任浩找到原告,让原告跟他去干活,干完活,任浩给原告结了部分工资,尚欠3万元工钱。2015年底任浩突然去世。2016年1月18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王亚会认可欠原告工钱,并在欠条上签字,但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亚会偿还工钱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与被告实际身份信息不符,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待原告查清被告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凯
代理
审判员 刘翠翠
人民陪审员 瞿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银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