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77号
原告:怀宁县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董运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市舒可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生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舒可馨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宁县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怀宁县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怀宁县海洋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庆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