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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行审153号

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周红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周红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8行审153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刚,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海,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周红谦,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6日,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5)第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周红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唐工商处字(2015)第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工商处字(2015)第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工商处字(2015)第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5)第4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龚彦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