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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172号

段化军诉霍俊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段化军,霍俊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72号

原告:段化军,男,住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门飞,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俊全,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化军诉被告霍俊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再审程序处理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化军撤回对被告霍俊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化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景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