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72号
原告:段化军,男,住平原县。
委托代理人:门飞,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俊全,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化军诉被告霍俊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再审程序处理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化军撤回对被告霍俊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段化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景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