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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516号

宣耀杰与申玉霞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宣耀杰,申玉霞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516号原告宣耀杰,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王侠,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永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申玉霞,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耀杰诉被告申玉霞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耀杰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宣耀杰负担。

审判员  XX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兰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