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516号原告宣耀杰,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王侠,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宣永俊(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申玉霞,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耀杰诉被告申玉霞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耀杰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宣耀杰负担。
审判员 XX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兰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