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60号原告张xx,男,汉族被告李xx,女,汉族。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1999年4月25日,张xx与李xx在一起生活,李xx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李xx离婚。被告李xx未答辩。在本院庭审中,张xx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张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李xx未出庭质证。2、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新生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张xx与李xx于1999年在五大连池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李xx于200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去向不明。李xx未出庭质证。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结婚证,能够证明张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新生村民委员会证明,能够证明李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该证明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在本院庭审中,李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25日,张xx与李xx在五大连池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李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张xx与李xx无婚生子女。
本院认为,张xx与李xx结婚后,李xx离家出走已经超过二年,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张x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索远宏
代理
审判员 王彦刚
人民陪审员 仲崇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沛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