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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024号

刘学红与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学红,王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024号原告刘学红,户籍地辽宁省。委托代理人姚合香,辽宁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国,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红与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朱晓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凡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