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024号原告刘学红,户籍地辽宁省。委托代理人姚合香,辽宁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国,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红与被告王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朱晓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凡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