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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117-2号

张某与罗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24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罗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张某某2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罗某某未主动履行,2016年5月19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已于2016年5月20日自动履行了22000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领取本次执行案案款2200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字418号民事调解书中的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小康

代理

审判员  孔庆涛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