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08号
申请执行人:任宪凯。
被执行人:宁波。
被执行人:宁泽杨。
被执行人:宁涛。临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的工资收入每月留存800元作为生活费,其他收入来偿还债务。同时��封被执行人房产及股权,不宜处分。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立欣
审 判 员 刘崇胜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文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