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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130号

刘运锋、汪光华与刘海波、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运锋,汪光华,刘海波,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刘运锋,居民。申请执行人汪光华,居民。被执行人刘海波,居民。被执行人季伟,1973年11月16日,居民。本院在执行刘运锋、汪光华与刘海波、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