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刘运锋,居民。申请执行人汪光华,居民。被执行人刘海波,居民。被执行人季伟,1973年11月16日,居民。本院在执行刘运锋、汪光华与刘海波、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成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