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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576号

申请再审人龙勋漍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勋漍,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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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5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勋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录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龙勋漍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终字第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再审申请人龙勋漍于2016年4月29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龙勋漍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勋漍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 银

审 判 员  季学勇

代理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