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刑初1169号

伍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116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炽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某原为东莞市南城区百悦尚城小区保安。2015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百悦尚城2栋3单元602房,将同事被害人王某存放在该房储物柜内的两张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盗走,后分别在东莞市东坑镇的中国银行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柜员机将两张储蓄卡内的存款共计5200元人民币取走。2016年1月2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富民北路236号光华网吧内将被告人伍某某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指认取款视频截图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伍某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伍某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伍某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邓爱君

审 判 员  陈进龙

人民陪审员  陈伟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婉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