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239-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情,又名赵班小,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林田,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国情与张林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张林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林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张林田、麻波向申请人赵国情偿还赔偿款86520元及维修费用1164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执行人张林田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142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张林田拘留十五日后,被执行人张林田偿还申请人赵国情5000元。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赵国情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甫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马久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慧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