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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367号

殷天龙与秦贞环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殷天龙,秦贞环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2民初367号

原告:殷天龙,男,6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秦贞环,女,4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原告殷天龙与被告秦贞环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于2016年4月7日、5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天龙,被告秦贞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天龙诉称:2015年11月,秦贞环购买殷天龙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维卡币,秦贞环只给付殷天龙4万元,尚欠1万元未付,殷天龙多次催要,秦贞环却称已将该1万元购买其它产品,拒不还款,于2016年1月3日给殷天龙出具了欠条一份,现要求秦贞环给付殷天龙欠款1万元。秦贞环辩称:殷天龙投资虚拟货币维卡币,投资了37725.00元,注册账号后根据他的投资升值到5万元,后来殷天龙说需要用钱,要转让账号,找到了我,我就帮他把账号卖了5万元,当时给了他4万元现金,同时我们在做山东盛大华天的保健品,殷天龙对此感兴趣,便把他的身份证和农行卡(卡号为6228481860699821514)给了我,我们领导帮他注册了账号购买了1万元的保健品,保健品已给殷天龙。今年1月份殷天龙把保健品给我退回来了,并让我给打了欠条,现在产品还没卖出去,还在我公司。我不欠殷天龙1万元,是殷天龙自行购买产品。殷天龙主张:秦贞环应当给付其欠款1万元。秦贞环主张:购买保健品系殷天龙自愿行为,其不欠殷天龙1万元,不同意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殷天龙投资37725.00元经营虚拟货币维卡币。后因殷天龙需要资金,要求秦贞环帮助其转让维卡币账户,秦贞环将殷天龙的维卡币账户转让了5万元,价款转到秦贞环账户。此期间即2015年7月26日,殷天龙提供了其身份证及银行卡,由秦贞环为其操作,从转让资金中投资了1万元注册了山东盛大华天的产品账户成为金卡会员。9月13日,秦贞环将其余4万元从其账户中取出返还给殷天龙。2015年11、12月期间,殷天龙收到了盛大华天的产品,2016年1月3日,殷天龙将产品退回到秦贞环处,秦贞环为殷天龙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记载“2016年1月3日今有殷天龙盛大华天产品已收到,收到人秦贞环。解决方法:1、如果有人注册,就直接替单。2、要不也可以卖掉产品。总之,盛大华天欠殷天龙注册单一万元(壹万元元),打条人:秦贞环,2016年1月3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网页截屏、银行借记卡明细单及双方的陈述等。根据殷天龙的诉讼请求和秦贞环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秦贞环是否应当偿还殷天龙1万元?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系债权纠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殷天龙主张秦贞环尚欠其出售维卡币账户价款1万元,其提交了欠条。秦贞环抗辩主张,非其尚欠殷天龙1万元产品价款,系盛大华天欠殷天龙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殷天龙经营的虚拟货币维卡币在秦贞环帮助下进行了转让,5万元价款存入秦贞环账户。盛大华天的会员系殷天龙提供的身份证及其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注册的,殷天龙不能证明注册该会员时其不知情,且在之后的近2个月时间,秦贞环从账户中将余款4万元取出交付给了殷天龙,嗣后,殷天龙又接收了盛大华天的产品,此一系列行为表面殷天龙注册盛大华天会员并购买产品其应当系明知并接受,故产生的买卖关系系殷天龙与盛大华天之间。秦贞环虽然给殷天龙出具了欠条,但从欠条内容体现非秦贞环与殷天龙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且明确了系盛大华天与殷天龙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殷天龙向秦贞环主张权利无事实根据,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应当驳回。综上,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殷天龙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殷天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张晓云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洪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