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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行审6号

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宏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523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财苑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旭,主任。被执行人赵宏斌,男,汉族,1949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执行人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卫医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称: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在和县历阳镇清佛行政村龚村自然村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赵宏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他人开展疾病诊疗活动,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笔录;3、卫生监督意见书;4、执法照片数张。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被执行人赵宏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并处罚款4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宏斌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宏斌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赵宏斌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和卫医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签收了该邮件。2016年5月6日,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和卫医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被执行人赵宏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和卫医罚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程 政

审判员 沈万莲

审判员 陈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