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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刑更20号

王利民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2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502刑更20号被告人王利民,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湖州市,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2015年12月4日本院作出了(2015)湖吴刑二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利民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高血压为由申请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经湖州市中心医院进行医学司法鉴定,经查,罪犯王利民患有3级高血压(很高危),伴靶器官损害-左室肥厚、颈动脉斑块、尿微量白蛋白升高,心功能3级等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利民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