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04110号

张玉莲与淮安市博斯特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莲,淮安市博斯特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4110号原告张玉莲,无业。被告淮安市博斯特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莲与被告淮安市博斯特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莲撤回对被告淮安市博斯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张宜余

代理

审判员  卢开旭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兆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