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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4529号

陈长锋与林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长锋,林继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4529号原告陈长锋,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林继明,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原告陈长锋诉被告林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庄毅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长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继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长锋诉称,2013年9月29日,被告林继明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陈长锋借款人民币16000元(以下未特别注明的均为人民币),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林继明归还原告借款16000元及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付利息。被告林继明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9日,被告林继明因需用资金向原告陈长锋借款16000元。借款当日,被告林继明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原告陈长锋收执,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事后,被告林继明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长锋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张等证据在案为凭。被告林继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陈长锋与被告林继明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林继明负有还款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未约定期限,原告陈长锋可随时催告被告林继明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经催告,被告林继明仍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陈长锋请求判令被告林继明还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林继明应当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占用资金的利息,原告陈长锋向本院起诉之日视为逾期之日,原告陈长锋请求判令被告林继明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支付利息,应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被告林继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继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长锋借款16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长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00元,由被告林继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时,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

审判员  庄毅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