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299号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路乙18号院2号楼15层。法定代表人汪方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晶晶,女,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覃子柯,女,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强泰,男,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诉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成涛,被告国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晶晶,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子柯、强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影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影视作品《飞虎精英之人间有情》(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国广公司与合一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共同运营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CIBN电视魔方”(以下简称涉案机顶盒)传播了涉案影片,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害我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删除其共同运营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CIBN电视魔方”中的涉案影片;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每案5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国广公司辩称,1.国广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办公厅《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中的规定,国广公司作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运营者,仅负责向广电总局申请客户端号码,并不负责具体内容的引进,也不负责对具体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涉案作品的介绍页中明确标注“本视频由优酷提供”,因此应由涉案作品的内容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广公司并未提供涉案作品,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2.国广公司与合一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国广公司仅对互联网电视终端的合法性负责,关于涉案机顶盒外包装、主页面、播放页面中标注的“CIBN”字样,仅为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的简称,并不能证明二被告存在任何合作关系,国广公司不参与涉案机顶盒的运营,并未从涉案机顶盒中获得任何收益。综上,国广公司并未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不同意中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原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根据涉案影片片头及片尾的署名情况可知,涉案影片均有多位著作权人,原告并未提交其获得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证据,不具备起诉维权的资格。2、“CIBN电视魔方”并非两被告的合作产品,而是我公司的硬件客户端。“CIBN”仅是一个播出呼号,并不代表国广公司,也不是国广公司的商业标识。根据“181号文”的规定,我公司必须在“CIBN电视魔方”上打上“CIBN”的标识,才能合法销售进入市场。我公司是国光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不存在合作关系,也没有盈利分成。3、我公司在“CIBN电视魔方”中播放涉案影片,并不构成侵权。我公司与原告缔结了《信息网络传播许可协议》(以下简称涉案许可协议),我方使用自产硬件产品“CIBN电视魔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符合协议的约定。原告主张我方在“CIBN电视魔方”中播放涉案影片属于超范围使用,认为“CIBN电视魔方”为IPTV,显然是错误认识。“CIBN电视魔方”实际上为一个简单的电脑主机,不仅能接电视,还能接电脑显示器,本身具有操作系统,能够通过内置程序看视频、打游戏,实现诸多娱乐、休闲功能。断网时也可以通过读取移动存储设备的存储数据看电视剧、电影等。综上,“CIBN电视魔方”并非涉案许可协议排除的“手机端、传统收费电视、免费电视或IPTV”。4、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根据涉案许可协议,两年授权期限内,每部作品的授权费用均为2350元,原告诉状中主张的30000元明显过高。同时,许可协议约定了协商前置的争议解决方式,原告未经协商采用其他方式处理,进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同时,公证书还包括案外作品的公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片头出现“嘉立电影有限公司”,片尾载明“©:1992GALAXYFILMSLTD”。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主要内容如下:《飞虎精英之人间有情》出品公司为嘉立电影有限公司;发行公司为中影公司;版权持有人为EastAsiaFilmsDistributionLimited;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由200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发行形式:发行公司享有发行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中影公司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8年6月17日由中国委托公证人蒋尚义签字的《声明书》载明,EastAsiaFilmsDistributionLimited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其拥有附表76部电影的中国大陆永久版权即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与会董事一致同意:确认中影公司享有该批电影于中国大陆境内之电视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授权声明人即廖毅荣董事就上述授权事项代表该公司签署一份《确认书》,该《确认书》已于会议上提交传阅,该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接纳该《确认书》的内容。附表中包括涉案影片。2008年5月6日,EastAsiaFilmsDistributionLimited出具《确认书》,载明该公司拥有《附表》中76部电影的中国大陆永久版权及一切知识产权的持有人。该公司确认中影公司享有该批电影于中国大陆境内之电视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中影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上述该批电影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附表》中包括涉案影片。前述《确认书》由该公司董事廖毅荣签署,其出具的《声明书》亦证实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了上述确认书中的内容。2015年3月16日,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从合一公司主办的www.youku.com上购买涉案机顶盒的过程进行公证保全,公证书载明登录上述网站,在该网站智能硬件官网首页中点击“电视盒子”,显示有两种产品,其中有“CIBN魔方”盒子在售卖,后登陆天猫的优酷土豆旗舰店,可以看到该机顶盒的售卖信息,载明产品名称为“优酷魔方CIBNMBX01网络电视机顶盒高清网络播放器电视盒子WIFI”,商品详情中载明品牌名称为CIBN,平台类型为中国国际广电电台,还标注了“视频内容均通过CIBN播控平台审核,永无下架风险”的字样。(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6513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进行了记录。2015年3月18日,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买“优酷盒子”收货行为及接收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6872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进行了记录,该公证书记载的收取的设备外包装盒上部盒面显示youku优酷的字样,在显著位置标注了“CIBN电视魔方”字样,盒底标注了产品类型为MBX01,出品商为国广公司、youku优酷,还载有“CIBN互联网电视监制”字样,还有S/N码。包装盒内有合格证、盒子、插头、用户手册、遥控器等。产品合格证落款单位为国广公司。使用手册载明装箱清单为机顶盒、遥控器、电源线、高清视频线、电源适配器、AV线等,该手册还在使用线缆连接中载明步骤为HDMI线(或者AV线)的一端连CIBN电视魔方的HDMI(或者AV线)输出接口,另一端接电视的HDMI(或者AV线)输入接口,然后连接网络和电源。在涉案机顶盒底部白底标牌上载明机顶盒的名称、型号、S/N码、MAC码、CIBN互联网电视监制。关于上述涉案机顶盒的情况,合一公司称“CIBN电视魔方”是由其单独设计、生产、销售,依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其要经营“CIBN电视魔方”必须按照政策要求,在终端上显示有播出呼号,其与国广公司并没有合作关系,国广公司有上述资格,基于双方的股东关系,所以合一公司就使用了国广公司的牌照,而国广公司也予以同意,所有内容由合一公司提供,与国广公司无关。对于合一公司的上述解释,国广公司予以认可。2015年4月15日,中影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以下事项进行公证:2015年4月15日公证员监督中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作之前通过公证购买的康佳电视机并连接前述公证书载明购买的涉案机顶盒,使用该处的无线网络并完成连接,返回涉案机顶盒展示页面的首页,对每个板块进行浏览,然后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FHJYZRJYQ”,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飞虎精英之人间有情”,打开相关页面,在进入的页面中有该片的海报、片名、上映时间、时长、地区、导演、演员、类型、简介等内容,简介下有“本视频由优酷提供”之字样,界面左上方有“CIBN”标识,点击播放按钮,可以正常播放,播放的画面与涉案影片一致。(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0191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过程进行了记录。此次公证还涉及其他多部影片。此外,经本院当庭询问,合一公司称因授权协议到期,涉案机顶盒中的涉案影片已下线。中影公司庭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关于涉案机顶盒设备中及播放视频过程中出现的“CIBN”标识及二被告在设备上标注公司名称的情况,国广公司称“CIBN”系广电总局颁发给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进行互联网电视播出的呼号,这个并不代表其公司,其公司不参与运营、不获得收益、不提供内容,符合广电总局“181号文”中的规定,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的具体运营由其承担。合一公司解释称当时的监管力度很大,为了让产品更顺利的走向市场,能在标注呼号的地方,其均标明了呼号,在中影公司提交的(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6513号公证书中显示是在优酷网上购买的涉案机顶盒,票据也是其开具的,从中影公司提交的(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6872号公证书也可以看出是在其处购买的。由此可以看出涉案机顶盒是合一公司的盒子,并不是国广公司的盒子,符合中影公司对其许可协议的约定。中影公司还提交了www.cibn.cc网站中“CIBN互联网电视简介”的网页的打印件,载明的主要内容为: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简称CIBN)是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开办的新媒体国际传播平台。在CIBN的整体规划下,CIBN互联网电视业务成为CIBN全方打造…。CIBN互联网电视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旗下国广公司独家运营。国广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是国广环球传媒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定位为“新媒体服务运营商”。作为国内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牌照方之一,负责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麾下基于TV端及相应集成播控平台的CIBN互联网电视业务。其核心业务为CIBN互联网电视平台的建设及运营。国广公司及合一公司对上述网页真实性不予认可。另查,在同批另案处理中国广公司及合一公司曾对该网页真实性明确表示不持异议。关于合理支出,中影公司主张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500元、差旅费1000元。为证明其主张,中影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三张,分别显示为(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6513号公证书1000元、(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6872号公证书800元、(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0191号公证书6900元。国广公司及合一公司对上述票据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合一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电总局181号文,证明其与国广公司没有合作关系,因为181号文要求经营互联网盒子必须要有牌照方,所以涉案机顶盒上使用了CIBN的名称;2.2014年12月5日,中影公司与合一公司签订的涉案许可协议,证明合一公司自中影公司处取得涉案影片的授权,故不构成侵权。该许可协议载明授权的期限自2013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授权性质为非独家,授权权利为按授权性质于授权期限内在授权地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惟乙方只能于指定网站以指定传播方式提供授权电影给用户。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InternetProtocol(互联网协议)为主要技术形态以个人电脑、PAD为接收终端将授权电影提供给用户让用户以不改变内容的线性方式收看授权电影,为免存疑,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客户端不包括手机软件客户端及任何传统收费及/或免费电视及/或IPTV。用户指通过位于授权地区内的指定网站的使用者。指定网站是指乙方自行运营的电信系统网站,包括http://youku.com、http://youku.net及iku等乙方所运营软硬件客户端。指定传播方式为网络点播、下载。该协议附件电影清单中包括涉案影片;3.(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08号公证书,证明其并没有超范围使用涉案作品,原告给其的授权排除掉了的IPTV,其经营的涉案机顶盒不属于排除掉的项目,其是在合理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的。该公证书记载了2015年8月7日申请人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的电视机连接华为网络机顶盒进入的电视播放页面的情况。中影公司及国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此外,国广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合一公司约定涉案影片的使用范围仅限“以InternetProtocol(互联网协议)为主要技术形态以个人电脑、PAD为接收终端”,明确排除“手机软件客户端及任何传统收费及/或免费电视及/或IPTV”,涉案机顶盒属于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一类,不属于授权范围。合一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主张涉案机顶盒为简单的电脑主机,不仅能接电视,还能接电脑显示器,本身具有操作系统,能够通过内置程序看视频、打游戏,实现诸多娱乐、休闲功能。断网时也可以通过读取移动存储设备的存储数据看电视剧、电影等。另查,2011年10月28日由广电总局发布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即“181号文”中在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产品管理要求中规定:1、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2、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嵌入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终端产品与平台之间是完全绑定的关系,集成平台对终端产品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3、集成机构选定拟合作的终端产品的类型、厂家、型号后,向广电总局提交客户端号码申请,广电总局将按照统一分配、批量授权、一机一号等现行的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编号规则,针对合格型号的终端产品授权发放相应的号段,允许在号段范围内生产终端产品。经授权的集成机构,负责按照唯一原则确定每一台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的编号。上述事实,有中影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光盘、公证书、网页打印件,被告合一公司提交的181号文件、协议、公证书及本院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中影公司就本案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另外,国家版权局的(1993)37号《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知》中,确认香港影业协会可以对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进行认证,因此,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的署名、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EastAsiaFilmsDistributionLimited公司的董事会文件,在没有充分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中影公司享有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故中影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涉案机顶盒是否属于许可协议授权范围合一公司自中影公司处取得了涉案影片的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二者签订的涉案许可协议中对合一公司使用涉案影片的网站及传播方式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其中,对接收终端明确约定为以InternetProtocol(互联网协议)为主要技术形态的个人电脑、PAD,对授权客户端明确约定不包括手机软件客户端及任何传统收费及/或免费电视及/或IPTV。从中影公司公证的涉案机顶盒来看,其在有网络连接的情况下,可以连接到液晶显示屏电视。同时,依据合一公司的陈述,电脑显示屏、传统电视机等多种设备,皆可以通过该机顶盒在前述显示设备观看相关视频内容。此外,本院注意到,从涉案机顶盒的用户手册介绍来看,该机顶盒提供的线缆主要用于连接盒子与电视机,且在合一公司网站及天猫网站也将涉案机顶盒归类为电视盒子。综上,从涉案机顶盒的使用特征、产品特性及商业认知等情况来看,合一公司主张涉案机顶盒属于授权范围,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并综合认定涉案机顶盒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超出中影公司对合一公司授权的范围,属于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终端产品的范畴。
三、关于涉案侵权行为的认定针对超出授权范围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中影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法追究相对方违约责任,亦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相关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合一公司在其制作销售的涉案机顶盒中向用户提供涉案影片,使该些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且该行为并未获得中影公司的授权,构成侵权。关于www.cibn.cc网站中“CIBN互联网电视简介”的网页打印件,国广公司及合一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同批另案处理中,国广公司及合一公司曾对该网页真实性明确表示不持异议。针对另案中的自认事实,两被告在本案中提出相反意见,但未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并依法确认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依据国广公司运营的www.cibn.cc网站上对CIBN互联网电视的简介可以看出,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作为目前经广电总局批准的为数不多的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之一,系通过行政机关授权而非一般市场竞争取得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权利,由国广公司独家运营,CIBN为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的简称。在本案中,依照二被告陈述,合一公司系通过国广公司许可使用CIBN呼号的方式取得了合法制作和销售涉案机顶盒的资格,内容亦全部由合一公司提供,国广公司不参与运营,不获得收益,不提供内容。对此,
本院认为,首先,按照涉案181号文的规定,涉案机顶盒这类终端产品的生产必须与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合作,而合一公司并不持有此类牌照,挂靠国广公司实际运营的CIBN持有的牌照成为其产品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同时,按照前述文件的要求,涉案机顶盒能够合法经营,必须由持有相应牌照方向广电总局申请客户端编码等手续,获得批准方能销售,国广公司须对涉案机顶盒负有控制和管理的义务,被挂靠方并不能对之放之任之;第三,从涉案机顶盒外包装及设备标签等来看,国广公司为出品商之一,且载明由CIBN互联网电视监制,产品合格证书也载明国广公司的企业名称,主页面及播放页面亦始终标注CIBN字样,而CIBN系中国国际广播电视网络台的简称和呼号;最后,本院还注意到,合一公司在销售涉案机顶盒的宣传中还称“视频内容均通过CIBN播控平台审核”,亦反映了二被告在涉案机顶盒内容提供上存在分工合作的关系。综上,本院认定,国广公司与合一公司在制作和销售涉案机顶盒过程中,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应共同对涉案机顶盒提供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鉴于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且中影公司庭后书面撤回本案第一项诉请内容,本院不持异议,对于该项诉请内容不再另行处理。中影公司基于二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未能提交中影公司实际损失或者二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国广公司、合一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中影公司的主张不再全额支持。二被告对中影公司为诉讼所支出费用中的合理部分应一并予以赔偿。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江洲
人民陪审员 袁 卫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