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190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侍兴兴,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
代理
审判员 葛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