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589号原告高元林,男。原告张桂香,女。被告宋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林、张桂香与被告宋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元林、张桂香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元林、张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高元林、张桂香已预交,由原告高元林、张桂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