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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589号

原告高元林、张桂香与被告宋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高元林,张桂香,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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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589号原告高元林,男。原告张桂香,女。被告宋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林、张桂香与被告宋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元林、张桂香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元林、张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高元林、张桂香已预交,由原告高元林、张桂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夏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