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621号原告陈翠绿,女。原告陈求伟,男。原告许春慧,女。委托代理人李小红,男,系许春慧之夫。被告范雨桂,男。被告曹小街,男。委托代理人刘红喜,郴州市北湖区华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绿、许春慧、陈求伟诉被告曹小街、范雨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绿、许春慧的委托代理人李小红、陈求伟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绿、许春慧、陈求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李翠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邓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