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3民初621号

陈翠绿、许春慧、陈求伟与曹小街、范雨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翠绿,陈求伟,许春慧,范雨桂,曹小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3民初621号原告陈翠绿,女。原告陈求伟,男。原告许春慧,女。委托代理人李小红,男,系许春慧之夫。被告范雨桂,男。被告曹小街,男。委托代理人刘红喜,郴州市北湖区华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绿、许春慧、陈求伟诉被告曹小街、范雨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绿、许春慧的委托代理人李小红、陈求伟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绿、许春慧、陈求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李翠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邓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