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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民初1086号

蔡某与何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蔡某,何某1,何某2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086号

原告:蔡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明振,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1,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第三人:何某2,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何某1,第三人何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