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086号
原告:蔡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何明振,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1,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第三人:何某2,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何某1,第三人何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