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24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雷从亮。被执行人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代君。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07514.8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4010元(含逾期利息),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谦
审 判 员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