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周高见,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身份证号码4127231980********,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林松。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高见、李敏,被告法定代表人林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原告与范秀峰(笔名“花香蘑菇”)订立《漫画作品委托创作、著作权许可使用暨版权运营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范秀峰创作漫画作品《君临臣下》(以下简称《君》),并在原告的腾讯动漫平台网站(网址:http://ac.qq.com)发表并连载,该作品著作权由范秀峰享有。范秀峰向原告出具了《君》漫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证明书及打击盗版的《君》漫画作授权证明书,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许可给原告,原告有权依法采取措施打击侵犯该作品权利的行为,授权期限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君》漫画作品发表后,受到了广大网友及动漫爱好者的关注与喜爱,截至2015年8月6日,该作品的阅读点击量己达l亿9989万次。201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开发并运营的手机APP“漫画帮”中,未经原告许可传播《君》作品,用户可以在软件内在线阅读并下载该作品,原告已通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以上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经核实,“漫画帮”软件中提供的《君》作品与原告经授权使用的《君》作品完全一致。截至公证时,被告“漫画帮”软件内提供《君》作品多达194话。原告认为,《君》系著作权法规定的、由原告委托范秀峰创作并由范秀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经著作权人许可,原告己合法取得了《君》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在发现第三方对《君》作品的侵权行为时,原告拥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作为“漫画帮”软件的开发者与运营者,未经原告同意在其软件中向用户提供《君》作品的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其上述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括维权支出)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权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君临臣下》漫画作品的著作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支出。
被告辩称,被告声明漫画帮不是内容的提供方,也从未利用此软件或漫画内容获取任何商业收入,所以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是恶意或故意的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日,原告与范秀峰签订《漫画作品委托创作、著作权许可使用暨版权运营独家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范秀峰创作名为“君临臣下”的漫画作品,由范秀峰将其《君临臣下》漫画作品的部分著作权权利许可原告使用,以及范秀峰全权授权委托原告开展著作权转让及许可使用之事宜;稿酬标准:稿酬按照每一幅(页)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标准进行计算。范秀峰还出具了《打击盗版的漫画作品授权证明书》和《漫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证明书》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证明《君临臣下》漫画作品是其原创并对享有全部著作权的作品,根据其与原告签订的《漫画作品委托创作、著作权许可使用暨版权运营独家代理合同》,其已将《君临臣下》漫画作品前4集的非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全部内容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原告使用,并独家授权原告依法采取措施打击第三方侵犯《君临臣下》漫画作品的违法行为,授权期限6年,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授权区域为全球范围。相关权利的行使如下:
一、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除了《君临臣下》漫画作品前4集为非作品许可之外,其余均为专有许可,未经原告书面同意,范秀峰不得同时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而原告则可以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无需征得范秀峰同意,而且,该等转许可既可以是专有许可,也可以是非专有许可;
二、维权授权权利的行使:(1)原告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发送书面函件、电子邮件、书信,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强制执行,申请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的法律措施,追究侵犯《君临臣下》漫画作品著作权的任何第三方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2)不可转授权,原告可以委托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追究上述第三方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不得将该等权利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授权给任何第三方。2015年6月24日,范秀峰出具《证明》,证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为连载漫画作品《君临臣下》的作者,该作品于2012年2月10日在腾讯动漫平台(http://ac.qq.com/)发表,该作品中的署名“花香蘑菇”为其本人笔名。除原告外,其并未许可任何第三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该作品,该《证明》后附范秀峰的身份证复印件。2015年6月1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少烈至深圳市盐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梅利斌和公证员助理杨孝鹏的监督下,由张少列操作公证处的一台连入Internet的台式电脑,进行了操作,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步骤如下:
一、打开屏幕录像软件SCREEN2EXE,在桌面新建一个文件夹,命名为“20150611腾讯动漫平台”,并在该文件夹中新建一个命名为“拷屏文件”的docx格式MicrosoftWord文档,用于在后面的操作中保存电脑拷屏文件。
二、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关闭后重新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上输入“http://ac.qq.com”,拷屏,链接进入,拷屏,在页面顶部中网的搜索框中输入“君临臣下”,拷屏,点击放大镜样式的搜索图标,链接进入,拷屏,点击页面唯一的搜索结果,链接进入,浏览,拷屏,根据委托代理人张少烈的要求分别浏览“七星攻略篇序章”、“第69集梦绮(叁)”及“第97集龙啸九天”的漫画内容,并对漫画内容进行拷屏。……七、关闭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保存并关闭上述名为“20150611腾讯动漫平台”的文件夹中名为“拷屏文件”的docx格式MicrosoftWord文档,保存屏幕录像内容至上述“20150611腾讯动漫平台”文件夹中,命名为“录像”。公证处将“20150611腾讯动漫平台”文件夹中的名为“拷屏文件”的docx格式MicrosoftWord文档中的截屏内容打印,并将“20150611腾讯动漫平台”文件夹刻录成光盘封存。深圳市盐田公证处据此制作成(2015)深盐证字第4269号公证书。查看公证书及所附光盘,显示ac.qq.com网站上登载的《君临臣下》漫画作品作者为“花香蘑菇”,人气155966165。2015年7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琳琳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在公证员王卫和工作人员李汐的监督下,由冯琳琳操作公证处的一台iPadAir便携式电脑(以下简称:iPad),进行了如下保全行为:1、将iPad抹掉所有内容和设置,恢复出厂设置后,将iPad连接到公证处无线局域网,对iPad进行设置,并查看iPad中已安装的应用程序和iPad设置选项中的相关信息;2、从AppStore中搜索“漫画帮”并点击下载“漫画帮HD.二次元的看动漫画软件”;3、运行应用程序“漫画帮”,搜索并查看“山河社稷图”、“塔奇”、“君临臣下”、“2B家庭欢乐多”、“狐妖小红娘”等漫画内容。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屏幕截图并保存于iPad。上述操作完毕后,公证处公证员王卫与工作人员李汐监督冯琳琳将上述iPad连接到公证处一台台式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1、在计算机中新建一个名为“20150102-腾讯-漫画帮”文件夹。2、通过该计算机中已安装的“金山手机助手”软件将手机的内置存储卡中保存的文件导出到“20150702-腾讯-漫画”文件夹中。上述操作结束后,公证员将iPad留存的公证处。2015年7月6日,公证员王卫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李汐监督冯琳琳再次操作上述计算机,将“20150702-腾讯-漫画帮”刻录至光盘,刻录完毕后由公证员现场将上述光盘进行了封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据此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219号公证书。经查看,“漫画帮”应用软件的详细信息中联系与关注一栏显示其官方网站为www.ManHuaBang.com,在该软件内搜索上述漫画作品,出现漫画海报,旁边设置有“动漫之家”、“基德漫画”、“星辰漫画”等选项,下方有“开始阅读”和“下载”的按钮,点击“开始阅读”后,再出现“详情”和“剧集”两个选项,点击漫画“君临臣下”的“详情”,显示该漫画作者为“花香蘑菇”,并有内容简介,点击漫画“君临臣下”的“剧集”,出现“第前世因缘篇”、“第1话”、“第2话”……“第194话”共224个选项,随机分别点击“君临臣下第前世因缘篇(序话)”、“第100话”、“第150话”及“第169话”,均可直接观看漫画内容。经比对,上述漫画内容分别与ac.qq.com网站上登载的《君临臣下》漫画作品相对应的部分内容一致。2015年7月2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琳琳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王卫和工作人员李汐的现场监督下,由冯琳琳操作公证处的一台iPadAir便携式电脑(以下简称:iPad),进行了保全行为,其中与本系列案有关的操作步骤是:在浏览器上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输入“网站域名”和“验证码”进入“漫画帮”主页,并将所有浏览页面截屏保存并刻录至光盘封存。查看与该项操作有关的截屏画面,显示www.manhuabang.com网站名称为“漫画帮”,其主办单位为被告。庭审中,原告又提交了一张ac.qq.com网站页面的打印件,显示《君临臣下》的人气为2亿3602万。原告还提交了三张公证费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9184元,以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被告称“漫画帮”应用软件中的漫画作品均来自于第三方网站,提交了一份其自行制作的“相关作品资源索引”,统计了《君临臣下》资源来自“我爱国漫网”、“星辰漫画网”、“动漫之家”、“基德漫画网”和“7K7K小游戏漫画频道”。原告认为该证据为被告单方面制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庭审中,原告确认“漫画帮”应用软件上关于《君临臣下》漫画作品的内容仅5话,且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内容。以上事实,有《漫画作品委托创作、著作权许可使用暨版权运营独家代理合同》、《证明》、(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215、28219号公证书、(2015)深盐证字第4269号公证书、《君临臣下》点击量信息网页截图打印件、公证费发票、相关作品资源索引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的漫画《君临臣下》是由图片组合而成,每幅图片是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系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在ac.qq.com网站上和“漫画帮”应用软件上登载的《君临臣下》漫画作品署名作者均为“花香蘑菇”,而“花香蘑菇”为范秀峰的笔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范秀峰即涉案美术作品《君临臣下》的作者,依法享有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人身权及财产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漫画作品委托创作、著作权许可使用暨版权运营独家代理合同》及其附件,原告经范秀峰授权许可,获得涉案作品除前4集以外的其他内容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就全部作品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原告提交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219号公证书,被告经营的“漫画帮”具有如下特征:“漫画帮”设置的链接均是指向几个固定的漫画网站,用户在被告编辑整理的页面操作点播,点播过程中通过定向搜索若干个预置好的网站,利用深层链接技术直接截取被链网站的内容,实现被链内容在被告软件页面中的播放。为了达到搜索结果的快速与精准,“漫画帮”的搜索范围并非全部网络,而是人为作出限制,仅限于用户经常访问的几个大漫画网站,而且视频播放时无需跳转至原网页,也不会像浏览器一样在页面顶端显示被链接网站的网址。从其行为特征来看,该行为进行了定向搜索、抓取、解析和传递作品地址的行为,虽然作品是从被链网站的服务器上发出,被告的应用软件没有复制、上传内容,但此时被链网站存储该作品的服务器已形同被告所控制的远程服务器,被告所设置的链接只不过是其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一个环节、一个手段而已,被告对整个信息网络传播过程起到了主导作用,已经在实质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故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被告已删除了涉案作品链接,已实际停止侵权,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君临臣下》的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处理。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本院不予全额支持,酌定为人民币9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鉴于公证的费用并非仅适用于本案,原告提供的律师费亦过高,因此对其主张的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不予全额支持,酌定为人民币5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无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上海无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梅
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
人民陪审员 葛传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