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长兴村四社。法定代表人王金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云,女,1973年4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上诉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通知上诉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浩鑫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芳芳
代理
审判员 梁 明
代理
审判员 梁欣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