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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309号

山东庆云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秀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庆云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秀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庆云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胡秀新,女,汉族,1971年7月12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山东庆云宏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秀新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但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王化杰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