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何魏,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谢海宾,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宾市翠屏区,现住宜宾县。何魏与谢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立调字第28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谢海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魏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000元,本院于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海宾与申请执行人何魏于2016年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谢海宾用在四川宜宾长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权的50%抵偿本案所欠何魏债务;
二、何魏、谢海滨凭法院执行裁定书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三、(2013)宜宾立调字第2805号民事调解书即和解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立调字第28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固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