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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与被执行人崔国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撤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富,崔国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富。被执行人崔国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崔国斌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8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与被执行人崔国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萱

代理

审判员  王玉东

人民陪审员  衡 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初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