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富。被执行人崔国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崔国斌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学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8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富与被执行人崔国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萱
代理
审判员 王玉东
人民陪审员 衡 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初文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