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铁执字第299号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马玲、黄先芬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马玲,黄先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君如。被执行人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被执行人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被执行人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被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马玲。被执行人黄先芬。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马玲、黄先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字第47743-4776号《公证书》、四川省成都高新公证处(2012)成高证经字第3683、3684号《公证书》、(2015)川国公证执字第18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黄先芬向成都高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8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黄先芬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黄先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市祥勇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崃山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刘伟、黄先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8067400.00元。

三、查封被执行人马玲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163号4栋1单元15层1501号房屋(权1932732)。

四、查封被执行人刘伟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辰路58号3栋2单元4层7号房屋(权0871588);查封被执行人刘伟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5栋1单元4层8号房屋(权08603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大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仇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