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7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6)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孕妇蔡某第二胎想生男孩,遂联系被告人郑某欲对其胎儿进行性别鉴定。2015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郑某带蔡某乘坐蔡某丈夫魏某的小车到武汉市汉阳区大洋百货附近,魏某夫妇给郑某人民币1000元,由郑某联系他人为蔡某做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得知蔡某所怀胎儿系女孩。同月27日,郑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明知蔡某未办理引产证明,在蔡某的家中,为蔡某注射终止妊娠的药物。次日晚,郑某到蔡某家中准备为蔡某做引产手术,并收取魏某人民币4500元,当郑某了解到蔡某的病史后,害怕蔡某引产可能会大出血,即退还魏某人民币4400元,叮嘱蔡某去正规医院做引产手术后离开。后魏某将蔡某送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做引产手术。2016年1月6日,公安机关到湖北省中山医院阳逻院区找郑某,该院护理部主任即打电话告知郑某公安机关找其了解情况,郑某接电话后主动到医院,民警遂将郑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同日将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李某、魏某、何某、陈某等人的证言,魏某与郑某约谈的视频资料,辨认笔录,书证武汉市阳逻中心医院证明、病人入院出院记录、手机机主查询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非法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制度及公共卫生,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郑某虽然在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单位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但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其在之后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春芳
人民陪审员 袁东珍
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韦丁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