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
被执行人:郭某。崔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拒不履行,崔某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郭某主动履行完毕并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三项内容(即郭某给付崔某六床被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