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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319号

崔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

被执行人:郭某。崔某申请执行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拒不履行,崔某于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郭某主动履行完毕并交纳了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三项内容(即郭某给付崔某六床被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秀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