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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997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997号

原告:李某甲,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丙,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丁,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戊,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己,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义 来自: